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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建立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中将健全分级诊疗体系作为深化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工作之一。为促进各级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加快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急、危、重症和疑难杂症到三级医院”目标,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新格局,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制订了分级诊疗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7月8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分级诊疗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分级诊疗模式,推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进一步缓解广大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矛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分级诊疗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新时期卫生计生工作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把规范有序的分级诊疗体系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措施,作为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基础性工作,利用医疗、医药、医保等手段逐步加以建立和完善。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乡村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当地门急诊总量的比例稳定在80%以上,50%左右的住院服务由乡镇卫生院提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急诊总量占当地总量的比例达35%以上。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急诊总量占比稳定在45%以上。
三、工作方法
(一)优化区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
在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框架下,不断优化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调整存量资源,扩大增量资源,完善各级医疗机构网络,不断健全城乡基本医疗服务体系。
1、构建和完善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每个建制乡镇建好1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按照每个行政村规划建设好1所村卫生室,全面实施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到2015年,全省每个县建成1所达到二级甲等建设标准的县级医院,中医医院全部达到二级甲等标准;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成率达90%以上,村卫生室全面达到省定标准。
2、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每个街道或3万—10万居民有1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到2015年,以街道为单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100%,其中,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国家建设标准。
3、优化公立医院布局。对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儿童医院等专科医院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严格控制城市三级综合医院规模,每千人口拥有床位4张以上的地区原则上不再允许增设床位。县级重点办好县级综合医院和县级中医院。
4、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大力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加快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疗机构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格局。鼓励社会资本发展上规模、上水平的非公立医院;大力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康复、老年护理和儿童、精神等专科医院。到2015年,力争使全省非公医疗机构床位总数占全省医疗机构床位总数的20%以上。
(二)大力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重点推进基层医学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强化技术帮扶和对口支援,促进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1、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人才培养。切实加强县级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探索建立省、市、县联动共建机制,加快培育每县1—2个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提升县级医院医疗技术水平,确立和巩固县域医疗中心的龙头地位。
2、开展以全科医师为重点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通过用人单位委托培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向培养和培训基地面向社会招收等多种渠道,对基层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含助理)或拟进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毕业生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到“十二五”末,完成县级医院7394名执业医师(含助理)的两轮规范化培训,城市每万名居民有2—3名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全科医生,完成全科医生培训1500人,基层全科医生人数达到5000人以上。
3、全面深化城乡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工作。严格实施二级以上医院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一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1年以上制度。深入开展“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三级医院对口支援二级医院,二级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深入开展“省级专家支援县医院学科建设先锋行动”,深化省、市、县医疗机构对口帮扶和双向协作,帮助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和管理能力。
4、持续深化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在全省所有三级甲等医院全面放开医师多点执业,取消原第一执业地点书面同意和限定两个多点执业地点的要求,三级甲等医院内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含主治医师),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者,均可在全省各医疗机构进行多点执业,不受行政区域和医疗机构举办主体限制。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行多点执业。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医疗机构流动,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基层群众提供医疗服务。
(三)合理利用医保手段引导患者就医。
充分发挥新农合补偿政策的监督和指导作用,控制越级诊疗,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到2015年,实现县域内患者县内就医比例达到90%左右。
1、确定分级诊疗病种。省卫生计生委研究制定县域医疗机构分级诊疗病种,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综合考虑县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族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的不同,分别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分级诊疗病种,并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分级诊疗服务协议。
2、确定各病种定额标准。省卫生计生委确定各个病种的定额费用标准,供各地参考。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各自的定额标准。定额标准的制定应当以该病种在本地相应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近三年的平均费用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医疗服务、医用材料、机构及人员成本的波动等因素后合理确定,并实行中西医治疗同病同价。
3、明确分级诊疗补偿原则。符合分级诊疗病种诊断的新农合患者原则上只能在参合地相应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越级诊疗。越级转诊患者新农合资金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果因病情原因,参合地医疗机构无法救治,确需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转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患者的一部分治疗费用,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4、探索实行总额预付制度。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机构可以按照辖区内各医疗机构过去三年每年接诊的分级诊疗病种数量、各病种人次数、各病种次均费用等测算各医疗机构一个时间段的补偿控制总额,按一定比例定期向各医疗机构预拨分级诊疗补偿周转金,每月结算,多退少补,年底决算。
5、落实双向转诊制度。各地要不断完善双向转诊制度,本级诊疗病种原则上不得向上一级医疗机构转诊,乡(社区)分级诊疗病种可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县级医院转诊,县级分级诊疗病种可在县级医疗机构之间相互转诊;分级诊疗病种外、确系本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救治、需要向上一级医疗机构转诊的病种,要严格执行向上转诊制度;要制定上一级医疗机构将康复期病人转至下一级医疗机构继续康复治疗的管理措施;要完善新农合资金补偿政策,降低向上转诊补偿标准,提高向下转诊补偿标准,用新农合基金这一经济杠杆切实盘活双向转诊制度。
(四)理顺价格体系,实行医疗服务分层级定价。
利用价格杠杆引导患者合理选择就医地点,分流患者,缓解大医院人满为患的现状。
1、规范价格调整,对诊疗费、床位费等直接进行分级定价。依据国家发改委、原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结合不同层次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和医疗设备层次等因素,省卫生计生委协调物价部门对诊查费、床位费及临床诊疗等项目进行分级定价管理,拉开不同等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的合理差距,鼓励疾病程度较轻的患者和基层医疗机构可以治疗的患者尽量留在本地就医,以减轻患者疾病经济负担,促进基层医院发展,缓解城市大型三甲医疗机构压力。
2、鼓励下浮医疗服务价格,实现分级定价。按照规定,本轮医疗服务价格明确了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均为各系统诊疗项目的最高指导价,各级医疗机构不允许突破该价格水平,但自行下浮不限。对于由于政策原因无法进行分级定价的项目,鼓励基层医疗机构结合自身实际自行下浮价格,达到分级定价效果,实现吸引患者就医的目的。
3、合理选用耗材,形成不同的项目价格及病种收费水平。引导医疗机构在涵盖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用的全部医用耗材库中,根据医院等级和诊疗实际,选取不同价位的耗材,为自行下浮价格留取空间,尤其是选取不同价位的单收耗材品类,对病种收费水平将产生较大影响,也为合理分流患者提供基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成立分级诊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分级诊疗工作的组织规划实施。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分别将急慢分治、分级医疗、上下转诊情况纳入对市级和基层医疗机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加大督查考核力度。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地要组织开展针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专题培训,学习分级诊疗的相关文件,使其熟悉政策要求,认清功能定位和自身职责,自觉参与分级诊疗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和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分级诊疗的重要意义,使其了解、信任并自觉参与分级诊疗,为全省推进分级诊疗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三)加大政策保障。加大对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机构的财政投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加大医保和新农合政策支持力度,通过实行基层首诊、提高报销比例等形式引导居民在基层就诊。依托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实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疗信息互通共享,通过远程医疗、在线会诊等形式将优质诊疗资源由顶端便捷地辐射至基层,促进集成利用,全面提升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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